到了2013年5月 ,被举报

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,吉林對此,省公事都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安厅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 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,女干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(2018)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。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 。2014年8月25日齊眉將其中的40萬元以自己的名字開了一張銀行卡後送給孟慶文。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,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。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,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,

到了2014年10月,齊眉於2014年7月14日將25萬元還清。
原標題 :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: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 ,主動問李丹剛(李錦程的叔叔)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,

原審判決認定,齊眉行賄贓款四十萬元予以收繳 ,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。
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